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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私营企业的人员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什么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有关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的申请入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推举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登记时,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2)场地使用证明;

(3)验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数额按照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数额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性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以批发为主的商业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干50万元;以零售为主的商业公司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

(4)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建筑设计和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

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

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5)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合伙

人的书面协议应当记载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

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6)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应当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 符合有关法律规。